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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10-15 19:26:32点击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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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博体育- ANBO“美容变毁容”构不成医疗事故?

  因达不到《医疗事故评级标准》中最轻微的四级医疗事故标准,当事人难以获得侵权损害赔偿。尴尬之下,一些受害者只好依据《合同法》,通过起诉医院存在夸大宣传、虚构资质等合同违约、欺诈行为来讨个说法。但这种救济途径,也并非上策。很多美容医院在广告用语上打擦边球,很难被庭审认定为“不利证据”。就算合同无效,返还医疗费用再加上一点损害赔偿,对当事人来说也未必能达到心理预期。如果“医美失败”也能适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显然有曲径通幽之妙。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如果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,“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”。如果认定美容医院方面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,“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”,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。对当事人而言,这显然是更能弥补损失的救济渠道。问题是,现行法律更倾向于将医美定义为医疗行为,在司法实践中,有些法院对受害者的消费者身份并不予认可。在这方面,已经有地方开了好头。2018年,浙江省温州市审结的3起医美纠纷中均适用了《消法》,几名原告分别赢得了医疗费用退一赔一、退一赔三的判决。从长远来看,或许可以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,保护公民“美”的权益,最终也能彰显法治之美。

  小蒋随想:美容前面加上医疗,说明属于医疗行为。医疗行为若不涉及操作失误或人为过错,没法要求“只能成功,不能失败”。否则,没人敢当医生。由此,有两点值得注意:一是,医疗美容有风险,而且风险不低;二是,失败未必担责,为纠纷埋下隐患。现在的问题是,一些医疗美容医院或机构,还有许多根本不具有正规资质的“草台班子”,光宣传“美的疗效”,淡化或不提其中的风险;一些爱美人士“只见其利,未见其弊”,在签署整容或微整容合同或告知书时,不细看密密麻麻的“不良反应”——这恰恰是美容医院或机构为自己免责的关键。“雷”算是埋下了,一旦美容变毁容,找后账困难重重。草台班子可能“跑路”,有证照的医美机构也可以辩解“本来就不能保证一定成功,签字即视为接受风险”。是否侵权尚且扯皮,补救赔偿更没谱。现有法律也存在缺憾,《医疗事故评级标准》是针对较严重的机能丧失。“脸部肌肉变得松垮”比较主观,与机能丧失也不在一个层面。其中的尴尬显而易见——医疗美容属于医疗行为,却没被医疗事故评级标准涵盖。在有关诉讼中,依照《合同法》或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终归名不正言不顺。越来越多人进行“微整”,相关损害与纠纷频发,应当引起立法或执法机关的重视。另一方面,维权毕竟是马后炮,爱美没有错,但要扎针动刀,还是三思为妙。